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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的范围包括: 1、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2、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4、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
下列情况法院不受理: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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