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欺诈存在多种现象,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商品房买卖欺诈的情形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房屋买卖欺诈的情形 1、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商品房特别是期房销售过程中,广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并作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2、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的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工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所有权),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危害甚大。依法开发、照章开发,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3、房屋面积缩水,短斤少两房屋面积减少,开发商将可能直接侵占消费者的财产(短少部份的资金)。由于房屋建筑强调严格按图施工,因此,面积短少,只能是开发商故意所为(因政府规划改变除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4、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房屋建设和装修涉及的用材种类繁多,各种材料优劣及价格相差悬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这种情形可以分别处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和使用的,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质地板),可以判决双倍赔偿;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并难以修复的,应当判决按整套房屋的价格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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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等。
商品房定金协议欺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伪造合同。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定金。 2、货物引诱。欺诈方利用买房者急于买房的心理谎称能提供房子,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3、盗用、假冒名义。欺诈者可以假冒房主、房主的代理人或房屋中介等,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合同占用章,冒充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购房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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