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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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法人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有: 1、公司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 2、公司与被担保公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在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条件,且是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下,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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