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离婚有两个途径: 一: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一方提起诉讼离婚。 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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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年的,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年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分居2年可以直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没有分居的时间长度的限制,但法院判离的标准有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且调解无效。除此之外,有以下情形的,调解无效,法院也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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