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离婚后对共同财产分割了,就属复婚后的一方婚前财产。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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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离婚的,双方约定房产归属一方但没有过户的,该房产依旧暂时属于房产证登记一方名下的财产。男女双方又复婚的,并不会影响该房产的归属,建议获得房产一方还是尽早过户比较好。
过户手续是: 1、协议离婚的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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