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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不属于赠与。如果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书面的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适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不一定能撤销。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经过公证或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当然是不能撤销的;如果赠与的财产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也是不能撤销的。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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