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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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所需的条件是:收养人具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手续是: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等。
1、领养人必须没有子女;2、领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领养人没有身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可以收养子女的疾病;4、领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需要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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