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亦可称为主债权人的义务或担保权人的义务,它是指当担保人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14]负有积极行为和监督的义务。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在影响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将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不得因为其债权由于附有担保,而对债务人所为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无动于衷。当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采取转移财产、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违规使用借贷资金等不正当行为而丧失履约能力时,不采取制止措施而坐等担保权的实现,担保人在该债务范围内可以免除担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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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的义务是: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权人转移债权且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需要向债权第三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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