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光、谢某生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诉讼及执行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本案被查封的房屋被非法出售而无法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任意处置被查封的财产而不告之申请执行人,在发现犯罪嫌疑后又不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侦查。株洲光明玻璃集团公司如此名目张胆地转移土地使用权,逃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而不被追究,完全无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原则,都是造成本案无法执行的原因。现某平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流失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故他们向株洲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请求确认株洲市中院对被查封的光明集团公司1、2号楼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应承担上述房屋被他人非法贱卖的赔偿责任;确认株洲市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任意处置被查封财产,并不将执行款项移交申请执行人的司法行为违法;确认株洲市中院不将株洲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违法;确认株洲市中院在执行本案中发现相关犯罪事实,而不移送侦查机关侦查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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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下意义: 1.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2.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充实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 3.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4.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培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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