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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据此,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据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下列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2、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不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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