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21:28要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担保有效gsifa/gsf-14.htm我在这个网页上看到的四、控股股东责任加强现行法没有对控股股东与业务混同时的责任作出规定。修改草案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应当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保持独立;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混同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王勇副教授表示,修改草案实质上是沿用了英美法系“揭开面纱”和大陆法系“人格否认”的规则。它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否认独立人格,直接追索股东的责任。因为有些股东刻意将母与子混同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就打着“有限责任”的幌子为自己牟取私利。这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造成某些不公平的后果。修改草案要求作为被控股的子同控股的母完全独立,否则母对控股子的债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将珐抚粹幌诔呵达童惮阔促使目前混同经营的改变原来的运作方式,将母与子在人、财、物等方面分离开来,从而起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鼓励投资、规范市场秩序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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