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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2号)精神,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省财政厅已将经济补偿所需资金预拨各地。各级人社部门要协助省创业就业促进会做好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等工作。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的,要支付的补偿金等于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乘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要支付的补偿金等于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乘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再加上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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