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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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向抵押权人按约定支付债务利息的,债务人即构成违约。作为抵押人应该督促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及时支付债务利息。 如果债务人仍未按约定履行的,则抵押人要在所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应当使用下列合法的方式来追讨利息:与债务人协商;请第三方调解;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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