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一旦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具备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开发商很难对买受人进行无条件退房。但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买受人可提出退房。 第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第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第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第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第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第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第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第八,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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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的,一般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进行退房;对方拒绝协商的视为该方单方面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在签订后反悔时,首先可与对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在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寻找对方有无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便行使约定解除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看是否符合合同法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最后确实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可通知或起诉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以消灭双方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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