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1]。 属于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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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如下:q 开设赌场罪是指,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后,只要有人实际进行赌博,就成立本罪的既遂。和开设者实际能否获利并无关系;2、触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还会被判处罚金;3、犯罪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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