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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包括揭发同案犯的其他与本人不相关的犯罪行为),或者较多的一般罪行得到证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首先,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其次,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再者,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但必须与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最后,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
工程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认定存在转包主要包含以下7种情形: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4.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承包单位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6.施工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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