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期间劳动者没有付出劳动,公司不发放工资,但是不应该扣工资。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8小时/日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有事假情况的:工资=每日基本工资×工作天数。违法扣薪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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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应当诉讼离婚,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起诉离婚,否则精神病人起诉离婚的,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再通过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故意未签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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