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双方在离婚时,一方有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离婚的一方,必须出示对方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的取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家暴实施时,如果被侵害方报警,那么警方的出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2,被侵害方受到侵害后,到医院就医的,那么医院的病志和主治医生,可以作为证据。3,当事人的邻居的证言证词。4,任何了解情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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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发生时,要及时向亲戚、朋友、同事、公安机关、居委会、所在单位等寻求帮助;发生后,应注意搜集、保存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1、书面证据。将与家暴有关的,能够证明家暴事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收集起来。如病历疗费票据、病历、施暴方悔过书、出警记录等。 2、物证。如受伤部位照片和致伤工具等。 3、证人证言。将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材料收集起来。另外,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索要赔偿。
需要递交5种证据。如下: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开具的书面材料;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3、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5、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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