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进行投诉 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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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
克扣员工工资,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申请仲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仲裁应当当场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若是属于材料提交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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