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加入股东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需要根据他们的出资额来分配股份,但是可以溢价来对他们出售股份。3、如果不做工商登记需要另签协议已明确权利义务。4、不可以预留一部分给未来投资人,你们四人的股份总额必须是100%。5、何时达到注册资本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不受法律的时间限制。6、决策权可依章程来定,也可以按股份份额、一人一票,关键在于你们的选择但事先章程中一定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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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要提醒大家的是,选择出资入股到已经存续的公司时,特别是存续多年的公司,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首先,投资人需要通过核查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了解公司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对加入目标公司以后的运营及利润分配有所预期。同时,投资人可以对目标公司登记的固定资产进行核查,看是否存在第三方权利,是否与合作者陈述的一致。此外,投资者要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的信用信息网来查询,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涉诉案件,并且通过相应案件了解目标公司的现状和情况。总之,我们在选择投资一家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做足事前的调查准备工作,充分了解目标公司,把投资风险降到最小。
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股权转让,二是公司增资。股权转让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增资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变更后,应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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