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申诉问题:如果是民事案件,必须向自治区高院提出申诉材料,要先到原来审理此案的中院合议庭要求出具一份生效证明;如果是行政案件,目前的要求是先向中院申诉,中院出具不受理等书面材料后高院才会受理你的申诉。 目前的申诉程序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起草申诉书、准备材料的份数等,都有要求,最好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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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终审判决不服的申诉方法如下:对民事和行政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对刑事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
对中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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