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可以起诉破产企业,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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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审案件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定、判决提起的。根据该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仅限于特定条件下的再审案件。也就是说,裁定生效后,对其不服需要提起再审,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法定错误情节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此,要对破产清算受理案件做出及时的监督,可以依法就不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如果不予受理裁定已经生效涉及提起再审,对再审进行监督,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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