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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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注意事项如下: 1、抚养权的确定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抚养费的确定:应当包括保证被收养人正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按照以下规定判: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判给女方抚养,女方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形的,给男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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