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二、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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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税率3%—17%。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一般纳税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比如(货车); 该固定资产购入时已经抵扣过(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时按17%的税率缴税,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一般纳税人出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一般纳税人出售2013年8月1号后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比如(小汽车),该固定资产购入时已经抵扣过; (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时按17%的税率缴税,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是属于不动产,那么根据营业税法规的规定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要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如果是属于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几个文件的规定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不同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1)、如果同时具备三个限定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那么暂免缴纳增值税,但应开具普通发票; (2)、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要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关于旧货的概念的,那么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开具普通发票; (4)、如果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旧机动车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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