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持拟设户外广告的设计图和效果图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手续。对于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设置人签订《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设置人按照协议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予以退件,并书面说明理由。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价款的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所得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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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如下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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