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者请假不按照规定返回可以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四)所外就医的;(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第六十九条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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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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