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如买卖双方订立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房屋总价金为40万元,首付10万元,其余30万元分3年付清,每季度付款。在合同履行1年半后,买受人到期未付款总和达到10万元,超过总价金的五分之一。此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在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到期未付款10万元和未到期的应付款15万元,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房屋同时按同期市场价格收取在合同解除前买受人使用房屋的租金作为房屋使用费。此外,因合同的解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如房屋价格下调,给出卖人造成价差损失,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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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的解除不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合同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单方解除。在双方没有违约的前提下,购房合同仍然可以协商解除,不存在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释层面: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 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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