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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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包括下列情形: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2、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有上述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赌博罪金额: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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