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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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不到庭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如果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据程序进行审理,最后作出缺席审判。如果对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如遭受不可抗力的,可以允许不出庭,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
对于起诉离婚,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起诉离婚法院不给立案的要看一下不予受理裁定书写明的不立案原因,准备好相关资料再次起诉;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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