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有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提供了保护自己权益的规定: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但基于实际的考虑,这会影响到你的工作。所以尽量跟所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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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作时间规定为: 1.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应当有一个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障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
关于哺乳期的工作时间有以下规定:符合规定的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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