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如何补办死亡证明 1、提供患者“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单”复印件或患者直系亲属书写的补办申请、补办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人与患者属直系亲属的证明资料。 2、医务处查询病案资料等后,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查档补办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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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殡仪馆。正常死亡,已经送到殡仪馆火化的,殡仪馆会出具死亡证明。没有到殡仪馆火化就下葬的,也可以到村委会、逝者生前治疗所在的卫生所或者医院开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例如:车祸,被杀害的,要到当地的公安司法部门开具死亡证明。逝者家属还要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逝者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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