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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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只写一方的名字离婚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只写了一方的名字,房子归夫妻双方;如果是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那么房子归一方个人所有。
所谓“加名”是指夫妻一方的房屋(通常是男方),在婚后以夫妻财产约定或赠与的形式将其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有。婚前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的,属于赠与行为,如果已经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或公证,则不能撤销赠与,则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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