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李女士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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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能重新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可以。一方要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二次起诉,那证明另一方出现以下情况:1、因患重病,或因伤残无力抚养子女;2、不尽抚养义务、虐待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3、八周岁以上子女,愿随该方生活。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从事与年龄相仿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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