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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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需要分情况,如果是有偿委托的,可要求受委托人赔偿损失;如果是无偿委托,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此之外不能要求受委托人赔偿。
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需要分情况。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的情况不同。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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