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那么破产取回权分类是怎样的呢。 破产取回权分类: (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二)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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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可以分为两类:一般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来说,练习通常仅限于检索原文;如果原物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被债务人变卖或灭失,债权人的追偿权将被消灭,破产债权只能以价款即直接损失清偿,但能构成代位权的除外。
破产取回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主要功能在与维护财产的所有权人和支配权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对于标的物所拥有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并不会因其占有者出于破产程序而有所动摇甚至丧失,也不因债务人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而须将该项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并纳入债权人共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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