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家长)应事先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含孩子户籍在内的户口本等,事先咨询居住地的对口学校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2、在对方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子女才能转学籍就读,具体条件及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14〕38号):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学生转学一般要遵循学校等级对等原则。非对等学校之间转学,应查验学生当年中考成绩是否符合录取条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二十条普通高中省际转学,在符合转入地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需提交原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经普通高中学校考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转学。第二十二条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办理。高三年级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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