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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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管制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如下: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执行机关规定报告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的,应报执行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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