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江苏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对象为: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补缴办法为: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张师傅56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据悉,此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在待遇计发方面,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金为583.7元;年满60周岁,基本养老金为6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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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职工养老保险:1、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交满15年,如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去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去境外定居生活,或者直接移民;3、如果职工去世,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清算出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另外,《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规定办理。 (5)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6)注意事项: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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