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2)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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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迁户口需先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准迁证明,领取到准迁证明后,再到户口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出证,申请人可凭准迁证明、户口迁出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前往户口迁入地办理入户。
1、申请:申请者带齐相关材料,直接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窗口核查、收取申请者的材料; 3、审批:派出所窗口受理之后,提交户政中心领导审批,户政中心审批完后派出所把结果通知申请者办理; 4、办结。符合规定的派出所窗口签发新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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