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选择三种缴费比例,交纳医疗保险费: 1.参保人员原来参加过城镇职工医保的按10%比例缴费。根据长沙的最新政策,这一缴费比例已由10%下调为9%。因此,此类参保人员的2009年度(全年)应缴金额:1940×60%×9%×12+90=1347.12元。此类参保人员建有个人账户,可发放医保卡。 2.从来没有参加过城镇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5.6%比例缴费,根据长沙的最新政策,这一缴费比例,已由5.6%下调为4.9%,因此,此类参保人员的2009年度(全年)应缴金额为:1940×60%×4.9%×12+90=774.43元。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按4.8%比例缴费,根据长沙的最新政策,这一缴费比例,已由4.8%下调为4.2%,此类参保人员2009年度(全年)应缴金额为:1940×60%×4.2%×12+90=67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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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缴费比例如下:1、未满35周岁的按3%;2、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3.5%;2、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4.8%;3、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按5%;4、年满70周岁的按5.2%。每个地区的缴费比例可能有所区别,具体以地区政策为准。
大多数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可以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70%、80%,或者100%(各地不同),在2019年5月份之后,缴费基数最高可以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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