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故而针对交通肇事罪监外执行的可以参照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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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有: 1、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2、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3、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三)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法院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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