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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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在程序上,首先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登记后,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凭《登记决定通知书》换取营业执照。另外,若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设立人还需要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在我国外资企业若是想要设立分公司,需要准备好分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公司章程;经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并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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