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的赔偿标准是: 误工费 【误工时间】 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3.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 4.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 【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 【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7.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 【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8.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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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七级伤残赔偿8年。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中,若车损是由于事故产生的,则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损。但是事故车辆因发生事故而贬值的损失,不属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车损可以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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