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绝对不会起诉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实施的犯罪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任何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都会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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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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