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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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到相关负责人处领取《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2.员工执此确认表到接收社保机构填写帐号等相关信息,并加盖接收社保机构专用章3.将填写完整的转出确认表原件返回相关负责人处.1个月或2个月后可到相关负责人处领取转移单回接收社保合并记录。 北京社保转移到外地,只有养老保险可以转出外地,失业保险须在北京进行清算,其余保险不做转移。
修改社保人姓名需要携带的材料: 1、《XX市参保人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 2、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4、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需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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