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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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包括:工人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人受伤的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受伤工人的身份证,证人的证言和证人的工作许可证的复印件。证人还需要在证言上签名并按指纹。
申请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主要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工伤诊断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还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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