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可以认定小区业主,扩大阳台的行为,系私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房产检察部门提出控告房产监察部门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给予1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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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1、对住宅、经营性用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3、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6、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7、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8、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9、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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