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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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暴力的案件,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给予训诫;同时附有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未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给予处分,同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理的规定如下: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家庭暴力行为属于法定离婚条件,以及离婚赔偿条件之一;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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