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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自己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则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非道路交通事故参照适用《交强险条例》的前提是机动车正在“通行”。因此,只要机动车符合“通行”要件,即使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仍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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