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础是股东之间互相信赖的关系,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了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就要考虑该受让人是否值得信赖,因此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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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不可以强迫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股权的转让应当以自身真实的意愿为基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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